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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1、印章使用严格实行管理。

印章包括:学院印章、院长(法人)印章和手签章、主管院长印章和手签章、法人代码证书等。

⑴ 院内各部门重大重要事件、代表学院所行的公文、函件等材料,必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学院印章。

⑵ 学院重大重要事件并涉及院内多个部门,需学院所行的公文、函件等材料,必须报请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学院印章。

⑶ 除常规用印外,院长印章、手签章的使用,法人代码证书的使用,需报请院长批准。

⑷ 除常规用印外,主管院领导的印章、手签章的使用,需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⑸ 常规性用印,常规用印实行归口管理,由职能部门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意后,经党政办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⑹ 特殊情况用印,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

2、文件材料用印内容应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

3、用印均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4、对公文、函件等材料经过上述审查符合规定并登记后,方可按要求盖印章。

5、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6、印章使用应在党政办公室内,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

7、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签章。

 
北京农学院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079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