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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我院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市委、市教育工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本部门工作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系处级领导干部,系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系处级干部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努力进取,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懂得高等教育规律,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有一定的业务专长和业务基础,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文化水平、专业知识,能以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领导工作;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讲党性、顾大局,具有宽阔的胸襟,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同工作。
第七条 提任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有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教研室主任)提升副处级,一般应在下一级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正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务处、科研处等处长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
(五)经过上级或学院党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系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公开选拔
第九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院党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按照系处级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组织部或系处级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如所在单位人数较多,也可在系处级党政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干部、工会负责人与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主要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范围内推荐。如有必要,也可在院党委委员、院领导班子成员、院纪委委员、院党政机关负责人、各系党政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中推荐。
第十一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岗位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组织部或系级党组织汇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人选;
(四)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推荐院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人选,根据职能部门职责和工作范围内民主推荐,也可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推荐系处级干部可采取个人推荐、群众推荐、单位推荐和组织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
个人推荐,包括自荐、教职工推荐、一般干部或领导干部推荐。个人推荐要出以公心。
群众推荐,指两人以上的联名推荐。
单位推荐,既包括用人单位推荐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人,也包括非用人单位向外单位推荐所需的人选。
上述推荐,都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提出推荐理由并署名或盖章。
组织部门推荐,主要指组织部根据系处级单位职位需要或工作需要而提出的人选,可以推荐用人单位人选,也可以推荐非用人单位人选。
第十五条 系处级干部可以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经过下列程序:
(一) 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及要求;
(二) 成立院聘任委员会;
(三) 报名,填写申请表;
(四) 资格审查;
(五) 答辩及票决;
(六) 组织考察;
(七) 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院聘任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院党政领导;
(二) 系党总支书记;
(三) 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委负责人;
(四) 其他有关人员。
由院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和主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无论选任还是竞聘上岗的系处级干部人选,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 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 考察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客观、准确、全面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二十条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 组织部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系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 院党委、院纪委、院行政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成员;
(三) 考察对象所在系的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工会、共青团负责人;
(四) 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院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 考察对象所在系的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工会、共青团负责人;
(六) 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院党政机关部门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 院党委、院纪委和院行政主要领导成员;
(二)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相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 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代表;
(四) 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换届前和任期届中,对系处级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各系民主评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机关各处民主评议由各处处长主持,组织部、院纪委和人事处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参加评议的人员,可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填写书面评议意见;个别征求意见。
民主评议结束后,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组织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进行干部考察,党委或组织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五条 系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在院党委考察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 本单位领导成员;
(二) 院领导班子成员;
(三) 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情况应当向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部门的处级干部人选,还须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在党委会讨论之前,所有系处级干部人选须征求院纪委的意见,实行党风廉正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讨论 决定
第二十七条 系处级干部任免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到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不能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长介绍有关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以院党委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必要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四) 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一般系处级正职干部由党委主管领导谈话,副职干部由组织部长谈话。谈话由组织部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担任工会、共青团和党总支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期间,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过院党委同意。工、团候选人名单报送上级工、团组织批准。闭会期间,这些干部职务调整,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任免,任免后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上级主观部门审批的拟任干部,须呈报党委请示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

第七章 公示 公布
第三十二条 系处级干部任命前向全校实行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任职务、拟任干部的自然情况和现任职务、公示信息反馈渠道及方式和公示开始和截止日期。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拟任干部有异议,可在公示截止日期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组织部门反映,反映情况应属真实姓名。除属实的情况外,匿名反映的情况一般不再进行进一步调查。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影响干部任职的实质性问题反映,方可任用。
在公示期间内对拟任干部有影响其任职的情况反映,应暂缓任命,由组织部组织调查,报请党委会复议。
第三十四条 系处级干部经院党委批准并公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任命。党群系统干部,由院党委发文任命;行政系统干部由院长签署后学院发文公布。任命文书由组织部负责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六年的,必须交流(个别专业性强的岗位参照执行)。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异岗异部门交流。
交流可以在系之间、机关部门之间、系与机关部门之间、机关、系与群团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不能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亲属所在单位的工作暗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任期 审计
第三十七条 系处级干部无论是选任、委任、聘任的,都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任职一年后,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继续任职,考察不合格的,应免职。系党总支负责人、校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
任期经济审计包括:届中随机经济审计和离任前经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干部审计由组织部向院纪委书面提出审计申请,被审计人需按时提供材料,认真接受审计。审计结束,院纪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未完成离任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不能选任,特殊情况需任免的干部,任免后应及时完成审计工作。拒绝审计者按有关纪律条例处理。

第十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四十一条 执行系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职务变动,向院党委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组织部报党委审批。党委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 执行系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系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应当免职:
(一) 离岗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 出国逾期未归者;
(三)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 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 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
(六) 考核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七) 经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的;
(八) 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九) 经一定程序被认定不胜任现职务的(不胜任标准另发文);
(十) 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交流决定的。
第四十七条 系处级干部退休或解聘,其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第四十八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系处级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系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 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碰头、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未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不得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授意或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任免调动决定通知前,不准私下传播;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本单位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任;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第五十条 系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以下有效监督:
(一) 院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二) 党委组织部、院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系处级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 组织部、纪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召集,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并报告院党委;
(四)各系处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系处级干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院纪委部门检举、申诉;
(五) 党委及组织部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院党委及组织部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的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实行推荐、考察责任制,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与学院原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200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