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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北京市教工委《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明确系(含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系)处(含部,以下简称处)级党政班子工作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系党政班子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的职责
第一条 系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系党总支书记(包括直属党支部书记,以下统称党总支书记)是系党总支委员会(包括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统称党总支)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与系主任共同带领本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党总支书记与系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制定和实施所属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与管理、党员发展等计划;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程序与系主任共同抓好所属干部的选拔和配备;加强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系中心组学习,抓好干部的作风建设,抓好所属干部的廉政、勤政和廉洁自律;主管学生工作,支持和指导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暂行规定》中对党总支书记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 系主任职责
系主任是系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与系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系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领导和管理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负责学科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合作;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建设学术梯队,积极引进人才,科学使用人才;与党总支书记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负责管理本系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系经费和资金;主持制定本系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对系主任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系副主任职责
协助系主任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某几方面的工作;受系主任委托临时主持系行政工作。
第二章 系党政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条 各系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分别召开以下会议进行讨论或做出决定:
一. 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二. 系党政联席会会议
三. 系务会会议
四.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五.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六. 系全体教职工大会
七. 其它有关会议
为加强系处级班子建设,各系党政班子还要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系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系主任是党员而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列席党总支有关会议。
三、系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院党委请示。
四、系党总支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主动征求系主任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交讨论的重要议题,要做好充分准备。
五、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1、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系主任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讨论学生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9、研究落实院党委和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党政联席会是系级党政班子酝酿、研究本系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系党总支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参加作记录,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二.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本系日常工作计划,研究准备提交系务会、系学术委员会、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系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各项决议草案,在提交以上会议讨论之前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
三.除紧急情况,系党政联席会一般不作最后决议。
第七条 系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务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系务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系办公室主任、系分工会主席(教代会组长)参加。系主任不在,由总支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系主任和总支书记商定。
三、系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议题由系主任商总支书记提出,也可先由主管副主任提出,经系主任及总支书记认可后,由系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要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由系主任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切实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系务会议的议题:
1、讨论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系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讨论决定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3、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讨论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职工岗位津贴和奖惩办法;
5、讨论教工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青年教师培养及学生工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本系重大财务收支等问题,研究计划外收支的管理;
7、听取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开发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8、讨论并决定系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9、按规定讨论确定系务公开的内容;
10、研究落实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学术委员会是在系主任领导下对教学、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
二、系学术委员会由系领导和本系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为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系主任商总支书记后提出推荐名单,经系务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系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系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做出决定。
四、系学术委员会的议题:
1、审议本系学科、专业设置。
2、审议本系教学、科研计划。
3、评定本系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安排本系学术报告会,推动系及教研室开展学术活动。
5、对本系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和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
第九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系主任领导下对本系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教学指导机构。
二.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学术及学科带头人和系聘教学督导员等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名单上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并随以上岗位人员的变更而随时变更。必要时,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
三.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和系学术委员会合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系主任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四.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题:
1. 审议本学期教学计划的实施、教材的使用、教师的安排和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2. 组织开展期中教学检查、布置期末考试工作、定期检查教学质量;
3. 分析学生教学反馈信息,分析教师工作状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 总结本学期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5. 研究下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6. 研究落实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系教职工大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教职工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本系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系教职工大会的议题由系主任商党总支书记,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确定。
三.系教职工大会的议题: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文件和院党委、院行政的有关决定,组织教工学习、讨论、落实;
2.通报本系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传达本系教学、科研、内部管理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通报奖惩决定,交流工作经验,听取群众意见;
3.组织学术报告与业务交流;
4.其他需要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 处(部)长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处(部)长职责
处(部)长是院党政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持本单位工作。带领本部门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领导和管理本部门业务行政工作;完成院党委和院行政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负责落实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部门经费和资金;主持制定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维持正常管理工作秩序;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负责起草制定院发(委发)文件草案并督促院发(委发)文件的执行;在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指导和检查各系的工作;为主管院领导和院党委提供工作需要或决策的材料及资料;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副处(部)长在处(部)长领导下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处(部)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须召开以下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或通报:
(一) 处(部)务会会议
(二) 处(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第十三条 处(部)务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处(部)务会是本单位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处(部)务会成员由处(部)长、副处(部)长、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等组成。会议由处(部)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由处(部)长和副处(部)长商定。
三.处(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处(部)务会议题由处(部)长商副处(部)长提出,也可先由副处(部)长提出,经处(部)长认定。
四.处(部)务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 研究讨论本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 讨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讨论本部门下属人员的聘任和任免;
3. 讨论本部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 研究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岗位津贴的发放,讨论通过本部门的各项管理文件;
5. 讨论本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青年干部的培养等工作;
6. 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本部门经费、资金的管理,讨论决定本部门重大财务收支等问题,研究计划外收支的管理;
7. 听取本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
8. 讨论并决定由本部门起草的院发(委发)文件草案,督促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9. 研究落实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处(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及议事规则
处(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处(部)长召集并主持,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议题参照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 机关党总支委员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 机关党总支委员会是院党政机关的政治核心。负责制定、实施机关党总支工作计划;指导、检查院党政机关各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组织、指导党政机关全体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机关范围内贯彻落实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支持各处(部)长独立开展工作;主持、指导院机关年终总结和考核评优工作;监督党员特别是院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督促院领导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等。
二. 机关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议题参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
第四章 系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系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系处级干部要按时参加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进行思想交流。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各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和系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还可吸收分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参加。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作文字记录。生活会后,将党总支书记签字后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通知参会人员按照生活会主题和党委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并将开会的时间、地点报组织部。必要时,组织部工作人员和主管院领导将参加。在生活会召开之前,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召开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党总支书记,由党总支书记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综合部门还要征求各系党政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要针对群众的意见,于开会前做好书面发言准备,在民主生活会上要畅所欲言,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并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班子工作限期整改,尽快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并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本单位群众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处(部)长民主生活会参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进行,由机关党总支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系务会议、系学术委员会议、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处(部)务会议和系处(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要形成正式文件,经系、处(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及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示。
第五章 系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关系准则
第二十二条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的关系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承担着本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及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系内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主任都负有责任,应当认真思考,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主任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系党政工作的协调配合
系是教学科研的基层单位,党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要一致。党政工作要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党政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如遇意见分歧,一时又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应再议再协商,取得共识。必要时可向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系处(部)正、副职的关系
系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系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副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做好分管的工作。系主任不在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本系全面工作,处(部)长出差时,由副处(部)长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
副书记和副主任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正职要尊重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搞一言堂。副职也要充分尊重正职的意见。正职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但一般不要越过副职直接指挥。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每位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五条 系处级干部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书记和主任要共同努力把系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党员系处级干部要支持非党员系处级干部大胆管理,使他们有职有权,努力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和处(部)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任何人不准未经党政联席会研究而临时动议上会研究本系的重大问题;不准未经班子研究和会议通过就个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在人事、教学、科研、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不能个人说了算;不得随意透露会议尚未决定的议题。各系、处(部)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并向院党委、院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将随时检查各系处(部)领导班子的会议记录,了解各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并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列入系处级领导班子考核体系,作为评价系处级领导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因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而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系党员报告一次工作。系、处(部)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九条 系党总支、系主任和处(部)长要依法保障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系主任、处(部)长要每学期向系(机关)党总支通报情况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按党委要求,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十分尊重和虚心接受群众的评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坚持系处(部)务公开制度。以教代会为主要载体,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主任和处(部)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党总支、系主任和处(部)长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系、处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院党委和院纪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要发挥专家、教授、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系党总支、系主任和处(部)长每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文件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文件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与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的,以上级机关文件为准。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200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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