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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法制建设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修饰语中居首位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等”都与法制建设息息相关,由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就这一热门话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我系龚刚强老师,并交流了相关问题的看法。

    “有良好的法律,并能很好地去执行。”——亚里士多德

    这是龚老师对法律角度的和谐社会的精炼诠释。那么这样的和谐社会就对我国的法制社会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立良法;二是:严执法。

    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我国的法律也随之频繁“刷新”。今年的“两会”又对05年的立法作出了规划。可见国家对法制的重视程度。

    那么在这样的局势之下,我国法制秩序现状与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理想境界之间还存在多大的差距呢?龚老师表示:其主要归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书本上的法

    所谓书本上的法指的是法学家著书立说以及成文的法律条
文。在这方面我们要学习和西方的法律思想,立法精神等等,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适用。书本上的法相对来讲是比较容易改的,在我国也是相对改的比较快的。因为这是社会群体中少数人的活动,仅限于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然而,这趋势法制社会的基础活动,是“立良法”的探究。

    其二,法律活动

    这里的法律活动指的是与法律相关的日常活动,是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浅规则。这是挡在我国法治面前的一座屏障,也是执法道路上的一块峦石。在这一方面,又应将政府的活动与百姓的活动区分开来。而政府的活动依法进行则是应该首先强调的。与此同时,政府应引导商品经济的发展,因为商品经济是法制的基础。只有政府带头先做好了,百姓的活动才能跟着上来。这里面政府的带头作用很重要。
    其三,法律观念

    其四这也是最难改进的一点。因为这里边存在着有关我国历史文
化以及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

    首先,法本身就是西方的传入我国的,在我国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而我国又一直为儒家思想所贯穿。儒家思想中的“尊尊,亲亲”是与现代的民主、自由等法律精神相背离的。在中国,人与人产生纠纷谁都不愿诉之法院,打官司。这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分不开的。

    其次,我国的社会一直以来都是很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与熟人之间发生交易,由于熟人之间不敢欺诈对方,从而达到交易的安全。陌生人之间则彼此不信任,这也是电子商务在我国很难推行起来的原因。在这种熟人社会重视不需要法律的,法律是陌生人的法律,这就是通常我们说的“法律是无情的。”

    这就导致国人的法制观念尚有待提高,且需要一段很漫长的时间。但并不是不能改,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的作用,以及市场经济的带动等等。

    近两年来,我国对宪政的讨论并不冷清。一庄庄引起争议的案件久久不能平息。
“孙志刚案”引发了我们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审度;“李慧娟案”又将我们引向了法官自主选择的讨论当中……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空前,致使法制发展滞后。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制建设定要迎头赶上,体现其应有的规范性和前瞻性。目前我国需要的是加大动力,减小阻力。政府努力依法行政,民间舆论揭示矛盾,从而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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